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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的公示

时间:2024-05-08 来源:杨宝旺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开展第四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50号)等文件,同意我校为宁波市第四批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无人机驾驶员(三、四、五),无人机测绘操控员(三、四、五),无人机装调检修工(三、四、五)。结合《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等文件标准,结合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

附件:认定费收费标准.xlsx

备注:

1.认定费含理论考试费、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证书工本费、耗材费等,不包含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

2.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已生成准考证后的考生认定费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校认定工作不能如期开展的除外)。

 

此收费标准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算起,对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异议,请向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反映。联系电话:0574-63712632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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